发布日期:2020-03-20 14:54:17 标签:商标保护 浏览次数:375
2018年1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卫尔康安公司起诉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余元。
据了解,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不服此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两公司申请称其生产销售的“玉浮粱”稠酒外包装上显著标明其下属企业“西安饭庄”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涉案商标“玉浮梁”核定使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商标。“玉浮梁”一词也为未成熟的原汁原浆稠酒的通用名称,不应为任何人垄断。据此,两公司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卫尔康安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商标“玉浮梁”核定注册的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与稠酒类别相同,原审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玉浮梁”商标生产、销售稠酒,且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玉浮梁”标识,“西安饭庄”字样较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2007年4月“玉浮梁”商标因西安徐氏稠酒有限公司未续展而注销,西安饮食公司此前使用均为侵权使用。此外,大业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日,西安饮食公司授权大业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通过网络销售玉浮梁稠酒,突破了原有销售模式和范围,故请求驳回上述二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玉浮梁”商标注册在米酒商品上,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稠酒同样以米为原料的低度酒,二者在原料、功能、消费群体及消费渠道方面均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玉浮粱”标识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此外,二再审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稠酒商品上突出使用“玉浮梁”“玉浮粱”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使在玉浮梁稠酒外包装上同时标注“西安饭庄”标识,但突出使用“玉浮梁”“玉浮粱”商标仍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将知名度较高的“西安饭庄”标识与他人注册的“玉浮梁”商标联合使用,会割裂商标权人利用商标建立的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使得涉案商标失去应有的识别功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最高院认为,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关于“玉浮梁”为通用名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历时四年的“玉浮梁”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的结束。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卫尔康安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权人,经历三审,持续四年,终获胜诉。该案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是否存在在先使用的合理抗辩。次案也是作为“中华老字号”的上市公司与中小企业之间争夺和维护知识产权的一场博弈。两者实力悬殊,但结果出乎意料。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借助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地位,快速占领市场,赢得客户,发展壮大。
所以无论是大小企业,商标是一定要有的,商标保护也是一定要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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