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

经历三审,持续四年,“玉浮梁”商标案终于结束

2018年1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卫尔康安公司起诉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余元。 据了解,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不服此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两公司申请称其生产销售的“玉浮粱”稠酒外包装上显著标明其下属企业“西安饭庄”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涉案商标“玉浮梁”核定使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商标。“玉浮梁”一词也为未成熟的原汁原浆稠酒的通用名称,不应为任何人垄断。据此,两公司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撤销二审判

标签: 商标保护 2020-03-20 14: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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