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21 11:01:38 浏览次数:164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做出再审行政裁定,针对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太弘威视公司”)在第9类“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所注册的“太弘威视”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裁定驳回太弘威视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该商标无效宣告案经历了商标无效、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最终太弘威视公司注册的第12125350号商标在“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报警器、距离记录仪、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被视为自始无效。
2016年年中,同方威视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发现“太弘威视”商标名称与同方威视的“威视”品牌相似,影响了同方威视X光机安检设备的市场推广。
2016年底,同方威视同时提起“太弘威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以及商标民事侵权诉讼。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评审委员会(“商评委”)审理,裁定太弘威视商标在“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报警器、距离记录仪、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无效。
太弘威视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太弘威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太弘威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阶段,太弘威视公司经北京高院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由此生效。
2019年10月31日,太弘威视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
去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公司)诉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太弘威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太弘威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及包含“威视”文字的官网、微博、微信名称;
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威视”二字;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同方威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太弘威视公司的再审申请。
“太弘威视”商标无效宣告案历经3年,同方威视终获胜诉。“威视”作为同方威视的核心商标,在安检领域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品牌效应日渐凸显。
同方威视诉“太弘威视”商标无效案取得再审胜诉,有利于维护同方威视“威视”品牌在X光安检领域的知名度,消除市场混淆现象,支持同方威视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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