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药品的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来使用呢?

发布日期:2020-05-20 14:35:25    标签:“肛泰”商标     浏览次数:214


到底药品的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来使用呢?下面这家公司就给了我们很好的解答:

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8日,公司始终致力于中药现代化的开发与应用,主导产品痔疮良药“肛泰”是中药现代化的结晶,它在中国传统医药理论的基础上,引入浓缩、透皮、缓释和贴敷4项高新技术,在世界上首创了“贴肚脐,治痔疮”方法。


到底药品的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来使用呢?


在2012年的8月,荣昌制药申请“肛泰”商标,核定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等产品商标,两年后,被盛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但是商标局审查后裁定该商标维持注册。

盛康公司接着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认为“肛泰”二字属于药品的通用名词,不能被注册成为某公司的商标。法院经过审理后也驳回了盛康公司的申请,盛康公司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肛泰”于1995年12月11日至1999年12月10日期间获得新药中药保密品种保护;于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期间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在此期间,市场上仅有荣昌制药生产“肛泰”药品。而根据荣昌制药提供的相关证据,在“肛泰”处于中药品种保护期间,荣昌公司于2009 年4月30日申请了“治疗痔疮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因该专利系“肛泰”制备方法专利,这在事实上又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生产“肛泰”药品的机会。

就是由于荣昌公司采取了中药保密品种保护、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多项措施,故截至目前,市场上除荣昌制药外,未有亦不可能有其他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的“肛泰”药品投放市场。在此特殊情况下,“肛泰”虽属药品通用名称,却实际未被通用化,是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予维持。

综上,药品的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来使用,荣昌制药已经给了我们很好的答案,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能够让消费者区分商标/服务的来源,如果商品虽然是通用名词,但是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应当予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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