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细分析:我国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0-05-12 14:48:25    标签:商标基本原则     浏览次数:269

一、申请在先注册保护原则。

相对于美国《兰哈姆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英国、德国的使用与注册并存的商标保护原则,我国采用了注册保护原则,并规定了申请优先,而使用优先仅作为阻碍他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抗辩事由存在。采用注册原则有助于对商标更有秩序的进行管理。但是在大量商标并不进行注册但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仅采用注册原则就会出现抢注等侵害商标使用人权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我国应参照英德等国家,采用使用与注册并存的商标保护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加剧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各种傍名牌现象,比如耐克公司勒布朗—詹姆斯商标案、乔丹商标案等。为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商标注册人不惜违背商业精神,使用抢注或者傍名牌等恶劣手段,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此来促进市场的正当竞争,在发生新类型商标案件无法对应到现有规则体系时,裁判机构可以援引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法益考量。

三、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 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为您细分析:我国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是比较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你想不到的时候商标会帮助你很多地方,比如当商标侵权或者遇到他人搭便车行为的时候,商标都会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以上是为您细分析:我国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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