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对于美国《兰哈姆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英国、德国的使用与注册并存的商标保护原则,我国采用了注册保护原则,并规定了申请优先,而使用优先仅作为阻碍他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抗辩事由存在。采用注册原则有助于对商标更有秩序的进行管理。但是在大量商标并不进行注册但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仅采用注册原则就会出现抢注等侵害商标使用人权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我国应参照英德等国家,采用使用与注册并存的商标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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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基本原则
2020-05-12 1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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