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某酒店因擅用“锦江之星”商标,被判赔8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20-04-28 14:20:24    浏览次数:362


锦江之星是国内知名的快捷酒店品牌,创立于1996年。近日牵涉了一起官司,把南阳四家酒店诉至法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情。

据悉,晋江之星公司经过授权,依法享有“锦江之星”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有合法权益的,并且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锦江之星”品牌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知晓,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而南阳这四家酒店在线上经营和推广宣传中使用“锦海之星”标识与“JJ”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晋江之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150万元。


南阳某酒店因擅用“锦江之星”商标,被判赔80余万元


该四家酒店辨称,自从 2009年开始就在南阳市使用“锦海之星”标识和“JJ”图形,也曾经用上述标识申请注册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是使用行为有合理的基础。而且与“锦江之星”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锦海之星”与“锦江之星”在文字的构成上均为四个字,首尾的文字都相同,字形、排列方式上也一致,整体呼叫也没有产生明显区分,所以认为“锦海之星”与“锦江之星”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考虑到“锦江之星”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且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判决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锦江之星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赔偿锦江之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余万元。

在本次案件中,南阳酒店辨称“锦海之星”标识和“JJ”标识曾经申请注册过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是还是有合理基础的,立春网小编提醒大家,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就是不存在的,而且名字如此相似的商标,更会认为南阳酒店这样的行为是有意攀附“锦江之星”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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