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3D”网游商标“搭便车”  已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0-04-16 14:11:32    标签:“倩女幽魂3D”商标     浏览次数:313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过,倩女幽魂有两款游戏,一款名为“倩女幽魂online”,一款名为“倩女幽魂3D”,那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吗?没有关系,不是一家公司,且涉及侵犯商标权,事件的原委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倩女幽魂online”来自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在2009年开发的网络游戏,并经核准注册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还授权给了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

但是在2015年,网易杭州公司发现有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倩女幽魂3D”的游戏,网易公司认为北京泰奇等公司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对“倩女幽魂”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协商未果,于是将北京泰奇等公司诉至法院。


“倩女幽魂3D”网游商标“搭便车”  已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北京泰奇等公司辩称认为,随着《倩女幽魂》电影的广泛传播,“倩女幽魂”这一词已经演变成特指神鬼故事的通用名称,公众有正当使用该词的权利;《倩女幽魂3D》名字源于同名电影,用于体现游戏内容与电影的相关性,并非作为商标。其已经和1987年版的《倩女幽魂》电影权利方签订了授权协议,因此将“倩女幽魂3D”作为游戏名称是合法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北京泰奇公司虽然已经获得电影权利方授权,但却并未获得对“倩女幽魂”的商标使用权。《倩女幽魂3D》与《倩女幽魂online》两款网络游戏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方向,两个名称的文字内容一致,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易对公众造成混淆。
北京泰奇等公司使用“倩女幽魂3D”命名网络游戏已构成对《倩女幽魂online》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54万元。
北京泰奇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推广,“倩女幽魂online”商标于2015年被诉行为发生前已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也就是说,在已知2015年“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在计算机游戏上已经知名的情况下,北京泰奇公司在该年才获得著作权授权,并在游戏名称中使用“倩女幽魂3D”名称,破坏“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泰奇等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新闻由立春商标转让网为您整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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