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维权!涉及耐克 特步,斐乐,361°等知名商标的四起制假售假案件

发布日期:2020-03-17 14:50:38    标签:假冒知名商标     浏览次数:837


昨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晋江法院集中判决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法院向社会公布以下四起案例,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件一:在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晋江市磁灶镇加工假冒“耐克”“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7910双、假冒“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240双,犯罪金额共计191908元。

案件二:被告人许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龙湖镇生产假冒“锐步”品牌的服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假冒“锐步”品牌裤子485件,上衣585件,犯罪金额共计249099元。

被告人杨某,被告人许某都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案件三: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刘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网店销售的鞋子印制与特步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特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打假维权!涉及耐克 特步,斐乐,361°等知名商标的四起制假售假案件打假维权!涉及耐克 特步,斐乐,361°等知名商标的四起制假售假案件


  案件四:被告谢某在淘宝电商平台网店销售的鞋子,印制有与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七波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销售数量、主观过错等,以及七波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特步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判令被告谢某赔偿原告七波辉经济损失8000元。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其中的商标,立春商标网提醒您每个企业都应要有属于自己的商标,树立自己的品牌意识。



相关新闻
服务热线

快速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