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之日的优先权是怎么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0-04-20 14:46:07    标签:商标申请     浏览次数:159

在先申请原则之下,“申请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以商标局受理为条件。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依照以下规则确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商标申请之日的优先权是怎么确定的

我国成功主张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在于,第三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自外国第次申请之后六个月内)的任何行为(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使用行为等)都不具有对抗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效力。此商标申请人得根据优先权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享受优先权,即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律上视为优先权日(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之日)提出。任何人在优先权日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之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都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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