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四个基本程序

发布日期:2020-03-25 14:35:43    浏览次数:132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关于商标异议的四个基本程序,包括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及被异议人答辩,异议裁定,复审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1.异议人提出异议

异议提出的具体步骤是:异议人应准备规范的书面文件,要提交商标异议书;委托商标事务的代理组织提出异议的,要出具书面委托,内容完整的异议理由书并附其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上四份书件一式两份,要分出正本和副本,异议书的正本和副本都不能是复印件,应分别加盖正式印章或者签字。商标异议书应使用商标局印制的正式文本格式,以便于登记、在档管理、日后查询、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异议书的送交有两种方式,直接送交和邮寄。直接送交由异议人或代理人直接交到商标局。邮寄则是通过邮局将异议材料寄往商标局,时间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截止日期为初审认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复印件将不作为正式的异议法律文书对待,异议人要保证提出有效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的文本。


商标异议的四个基本程序


2.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及被异议人答辩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不合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并退异议人;决定受理的,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一个月后,将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可以作出答辩,也可以不作答辩,在限期内未作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继续进行。

3.商标异议裁定及复审程序

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的,要送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对某号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审的理由,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并附送商标图样5张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驳回通知时的日期,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申请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的时间从第16日起计算。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立即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对超过法定时限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复审审查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商标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商标复审终局决定权由原来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转移到了人民法院。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人世,按照《 TRIPS协议》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实体问题的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审查。因此,允许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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